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流程:
一、登录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点击个人版入口 (http://www.nhfpc.gov.cn/).
二、(1)医师在注册账户时所填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是系统验证资格和执业信息的依据,请认真填写。(注:姓名不是登录用户名,请不要输入字母及数字).
(2)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和邮箱,可用于密码找回,也可用于接收激活码,请如实填写。
(3)用户名和密码是您登录系统的重要凭证,请牢记。(建议拍照记录!)
三、到卫生局申请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两份。
(2)《医师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需到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一般为合同复印件。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需要带去审核,复印件请用16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系原件复印】字样。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需要带去审核,复印件请用16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系原件复印】字样。
(6)2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照片3张:其中2张分别贴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1张背面写上姓名、科室、身份证号,并用信封装好)。
(7)医疗机构执业证,由医疗机构提供复印件。
(8)在外地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需单位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师资格证书》系在当地取得,并未在当地医院进行注册的证明。将以上资料装入档案袋,到市卫生局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会打印一份回执单,承诺日期30天可以凭单领取证件。几天后,先打电话到卫生局问,再凭回执单去领取证件,需交纳25元左右的费用(不同地方可能会有几块钱不同)。
1、逾期注册说明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2、注册单位单位和区域
凡取得国内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为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可以在不同省份同时注册执业地点。一个执业地点下,有并且只有一个主要执业机构
四、附录: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2、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小儿外科专业)
3、儿科专业
4、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5、皮肤病和性病专业
6、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7、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8、急救医学专业
9、康复医学专业
10、预防保健专业
11、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12、妇产科专业
13、麻醉专业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如医疗美容)
(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说明: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
1、中西医结合专业。
2、中医专业:中医专业执业范围须填写二级学科,如中医内科专业。
3、中医专业二级学科有: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急诊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
(三)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
2、口腔麻醉专业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像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六、其他
(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填写
1、受聘时间:填表时间的前3个月的日期。
2、拟聘期限:一年
3、聘用单位意见栏:
仅填写年月日:即与受聘时间相同;其余不填。
(二)《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填写
1、指定体检医院名称:XXXX医院。
2、主检结果栏的填写日期:并自行到我院保健科盖章。
3、注册机关意见栏:不填。
请自行完成体检。
(三)《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填写
1、培训专业:按医师注册执业范围填写。
2、注意: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未进行执业注册的,须填《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表,其余不填。
《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表单独到医院继续教育科领取
(四)日后变更注册常识
(1)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3)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6)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五)注册相关问题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一)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二)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允注册情形如下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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